(六)临时建设
1.在城市(县城)、乡(镇)、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2.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乡(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三、强化建设项目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以及各类风景区,凡投资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前,须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技术复杂、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中型房屋建筑,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安全性初步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