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县城乡规划主管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使用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乡(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