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因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改变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议意见进行审批,并通报同级国土管理部门。

  3.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一)建设项目选址

  1.在城乡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属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请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请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和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同选址论证报告一并转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