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审议同意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各县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局应组织编制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遗产地保护规划,在报请国家、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在审批后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辖区内开发的其他风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二)城乡规划的修改
因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城市、乡(镇)、村规划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修改。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的修改,在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前先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在审批后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