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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三十五条
规定,现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为我区第一家正式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机构,其它未通过我厅委托的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咨询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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