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二是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生产储存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三是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要求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四是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五是督促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图像信息监控设备,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六是加大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随意销售易制爆化学品行为。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督促企业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特别是开展化工“四十一条禁令”和反“三违”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100%持证上岗。
(十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报召集人同意后,及时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