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新建化工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要根据化工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控制系统复杂程度,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等级,优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可燃、高毒、剧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集中声光报警设备和紧急连锁停车装置。特别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配置独立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之外的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连锁停车。
三是启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有紧急切断措施。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备案和建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并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分级、备案和建档。对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没有备案的,一律不予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或延期手续。
(四)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在我市2011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促使企业实现本质安全。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并着力培植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示范企业。对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将不予以办理一切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