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创新团队成员具有良好合作的基础,知识、专业结构合理,各自既有明确的科研领域,又形成合作协同的科研方向。成员一般在10人左右,团队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核心成员副高级以上职称应不少于2/3。
(6)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能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科研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备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
2、领军人才选拔条件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技术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本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或理论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或专家称号者,以及获得我市首席专家和“新世纪人才工程”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可以直接申报推荐。
3、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学术技术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在区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或理论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获得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者可以直接申报推荐。
4、中青年骨干人才选拔条件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作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骨干,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有较为突出的学术研究或技术创新成果;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选拔程序
“5512工程”团队和人选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公务员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
(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选拔程序
1、各地区、部门、单位对推荐报送的团队或领军人才人选进行初审,核实成果、业绩,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市公务员局进行申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和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社(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人事)局负责组织申报。
2、市公务员局对推荐的“5512工程”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选拔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团队和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团队和人选的业绩和能力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人选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创新团队名单和领军人才人选名单。
(二)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人选选拔程序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人选实行备案制。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包企事业单位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工作,人选产生后须到市公务员局进行备案。中青年骨干人才人选由各单位负责推荐选拔,并由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包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公务员局进行备案。
五、培养措施
(一)优先保障培养资金投入。要按照培训需求和培训项目,多渠道筹措培养经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筹资和个人承担为补充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政府设立“5512工程”专项人才培养经费。突出用人单位在人选培养中的主体地位,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都要从本单位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人才开发。对于选拔出的创新团队,根据其研究项目的类别、层次和大小,采取多方投入的办法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市人才专项资金按照2:2:1的比例分别给予资助,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新研发经费资助,其中单位资助不低于20万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我市的单位)资助不低于20万元,市人才专项经费资助不低于10万元。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加大对“5512工程”人选培养投入的力度,并按投资比例分享“5512工程”人选科研成果的收益,实现投资与回报的良性循环,形成共同投入、共同培养、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人才培养使用模式,不断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努力创造有利于“5512工程”人选不断涌现、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