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人员;
(四)提供的卫生纸、皂液(香皂)及时补充;
(五)熟悉公厕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报修,并填写报修记录;
(六)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八)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负责本行业内公厕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示保洁员编号、保洁检查记录、保洁责任人、监督电话与联系方式,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三)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机构应健全:
1.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公厕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年度公厕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项制度健全:
1.具备管理规章、公厕保洁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计划,大、中、小修记录,日常养护计划,日常养护记录,报修记录等);
2.有监督检查、奖惩、测评机制和市民投诉、处理机制;
3.公厕维护保洁物资落实到位;
4.有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三)培训、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