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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2〕9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各区县和中小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动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区域内中央和地方高校所属的附中、附小。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旨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生在课堂学习的基础上,走出校园,拓宽视野,培养兴趣,发展特长,锻炼能力,提升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科学素养、健康素质、文化修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走进社会大课堂市级资源单位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市级资源单位和校外教育机构接受学生参加活动,指导区县教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区县教委执行专项经费的进度与效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核拨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教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教委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有计划、高质量实施项目;建立对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评价机制;利用区域信息平台展示交流学校和学生参与该项目活动的成果与体会。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教委做好项目申报预算审核工作,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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