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不得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土地(草场、林地)承包期内,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林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林地);农村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林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林地)。

  第三十三条 依法调整承包责任地(草场、林地)、宅基地等,妇女应当与男子同等对待。不得损害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的经济利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或者外出务工等为由侵害、取消或者擅自变更其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以迷信、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残害、虐待妇女;

  (三)遗弃孤寡、老年、病残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四)溺、弃、残害女婴;

  (五)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无生育能力的妇女;

  (六)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征婚、结婚之名骗取财物;

  (七)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

  (八)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九)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十)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

  (十一)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