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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专户设置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以国务院、财政部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文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转入财政专户;需要单独核算的,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

  (二)规范专户开设权限。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逐级上报核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专户。禁止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财政专户的开设。各级财政部门对确需开设财政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各州(地、市)、县对需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下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州(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上报开设财政专户申请需同时附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对变更、撤销财政专户的,要逐级上报进行备案。

  (三)清理精简专户数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无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要尽快予以撤销。对资金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财政专户,要进行精简归并。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1〕2111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2〕86号)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于2012年5月底前全部撤销。

  三、强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一)强化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反规定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二)加强调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中应缴入国库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限足额缴库,不得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要结合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进程,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对通过地税代征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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