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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强化信息服务体系和应急调控能力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农业、调查总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各级信息服务网站、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收集和发布鲜活农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不断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生产和销售动态监测,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农畜产品市场应急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稳步提高鲜活农畜产品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牛羊肉、马铃薯、油菜籽等临时收储,健全主要农畜产品储备制度,保障应急供给,保持鲜活农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抓紧完善鲜活农畜产品市场调控办法,健全生猪、牛羊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

  (六)加强鲜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鲜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畜产品准入关,制定相关政策,督促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认真落实不合格产品报告和销毁制度,确保放心农畜产品进入市场。健全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深入开展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并加强监督抽查,严格产地准出和准入,防止不合格产品上市。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省财政利用现有的服务业发展资金渠道,加大投入,支持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加大农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市场经营场所、仓储、管理用房、运输车辆停靠点等设施建设,支持鲜活农畜产品经营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全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各州地市财政也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畜产品流通领域。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试点。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服务创新,继续增加“三农”信贷投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改进金融服务流程,完善贷款营销模式,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发展,重点加强对鲜活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农畜产品供应商、经销商、加工企业、物流企业要开发适合需要的信贷产品,积极探索、创新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合理扩大符合条件的县级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鲜活农畜产品绿色信贷通道。大力开展助农取款服务,通过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等多种方式,为鲜活农畜产品信贷业务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结合我省农牧业季节性特点,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确保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商收购农畜产品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涉农信用担保体系。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鲜活农畜产品保险产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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