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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规划目标。

  1.提高减灾能力。各级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普遍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可同时保证20万受灾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保证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临时住所、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救助。防灾减灾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创建200个以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省防灾减灾人才总量达到10万人。

  2.降低灾害风险。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区域自然灾害主要风险隐患和减灾能力底数。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优先事项,并在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能源供应、城乡建设等规划中充分体现防灾减灾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款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3.减少灾害损失。自然灾害年均百万人口死亡数低于6人,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低于1.4%,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进一步降低。

  4.增加减灾投入。建立健全防灾减灾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重大工程技术开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能力建设。

  1.继续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依托全省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等先进技术,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带、高危区域建立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增大气象、地震、火山、洪涝、地质、农业重大病虫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地面监测台网密度,构筑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多要素、高密度、集成化的自然灾害立体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体系。

  2.初步建成全省防洪工程体系。主要江河和主要城市基本达到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建立全省三维实景、可视化、数字化的防灾减灾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全省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单元自然灾害风险图,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治理,落实监管责任。

  3.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机制。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推动建立政府和社会协同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加强城乡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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