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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职能处室)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审查备案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25号),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通过市局门户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和动态更新。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为5年有效期的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要进行后评估,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做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的决定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动态更新”。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编纂工作,并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职能处室)
  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规则和工作分工,切实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土地出让、商品房销售、权属登记、地质矿产等项业务内部会审制度和听证制度,作出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在会前交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市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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