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建立完善的评估项目评审档案,保存好评估项目合同、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每个专家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等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备案。评估报告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的评审情况,作为对评审专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以及无评估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评估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1〕372号)、《关于委托天津市矿业协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1〕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评估项目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