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2〕13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减少因不合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从源头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编制区、县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位于蓟县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依照《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年-2020年)》(津政函〔2004〕193号)进行审查。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材料中须包含已经过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