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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年]5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随着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的收入也不断增加,双定系统的运行为实现个体税收的科学征管提供了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依法纳税,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省局要求,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统一进行定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地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是餐饮、娱乐、住宿、洗浴、美容美发美体、培训等行业的地税自管户;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调整要以地税为主,参照国税定额为辅。

  二、时间安排

  本次定额调整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7月份自管户和共管户中重点税源户要调整完毕,8月份全部共管户调整完毕。各征收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定额调整工作结束后,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调整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定额调整,各征收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支持,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二)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其与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相适应。原则上,现行主管户每月纳税额(不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下同)在1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定额上调幅度由主管征收局确定;每月纳税额在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定额上调幅度不低于15%;每月纳税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定额上调幅度不低于20%(上述额度和幅度不适用于铁东分局)。原则上,现行共管户每月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定额上调幅度由主管征收局确定;每月纳税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定额上调幅度不低于10%。特殊情况的,由征收局评税委员会讨论确定。在定额调整工作中要采取积极、稳定、合法、合理的原则,稳步推进定额管理工作,使税收定额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定额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鞍地税发〔2007〕81号)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双定系统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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