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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科技厅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省科技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项目产生的成果转化应用。对具有产业化前景、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成果,省科技厅将通过立项、协调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支持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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