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中央驻冀单位原则上通过设区市科技局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评审(评估)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一)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签生效。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