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涉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5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重新进行了规定。为确保各单位作好涉嫌犯罪涉税案件的移送工作,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涉嫌犯罪涉税案件移送的标准问题
(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涉嫌犯罪涉税案件移送标准
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