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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8日)修改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7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3]101号)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依本办法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目为“服务业-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待、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与旅游费一并收取的向旅游者出售地图、导图、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介绍资料、旅游纪念品等收入,一并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旅游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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