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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十一、福建省森林条例

  删除第十六条。

  十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予以查封”;

  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搬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活动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十五、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

  十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删除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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