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扣押苗种”。
二、《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
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