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鞍地税函[2011年]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10〕7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旅游业营业税管理的相关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本办法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核定征收的综合征收率为8.5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0.0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修改为“依本办法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二、《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业纳税人的营业税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修改为“旅游业纳税人的营业税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