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审批审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维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根据原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审批审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原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车辆清洗、车辆停放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票检票、发车和运费结算等业务,依据站级标准按客运运费收入(客运运费收入指客票收入中扣除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之后的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按照协议为途经客车提供售票、检票等进站服务,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站级标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及三级以下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