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沪财税〔2012〕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当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条件的,免征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1年度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税款所属年度: 年
一、单位纳税人基本信息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二、申请减免土地基本信息 |
土地坐落地址: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纳税等级: | 年税额标准: 元/㎡ | 年应纳税额: 元 |
三、申请减免情形(符合的在□内打√) |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
四、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的材料(提供的在□内打√) |
□1.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2.清算决定、清算公告;□3.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4.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说明;□5.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7.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证明;□8.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9.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 ,在办理业务时已提供或税务机关已有相关证据,本次不再提供。 |
五、纳税人声明 |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名: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受理日期: | 税务所审核意见 | 审核人:审核日期: | 科室审核意见 | 审核人:审核日期: |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 审核人:审核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