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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六、符合沪财税〔2012〕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当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条件的,免征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1年度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税款所属年度: 年
一、单位纳税人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减免土地基本信息
土地坐落地址:土地面积: 平方米
纳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元/㎡年应纳税额: 元
三、申请减免情形(符合的在□内打√)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四、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的材料(提供的在□内打√)
□1.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2.清算决定、清算公告;□3.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4.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说明;□5.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7.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证明;□8.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9.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 ,在办理业务时已提供或税务机关已有相关证据,本次不再提供。
五、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名: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意见受理人:受理日期:税务所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科室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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