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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10、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和价格管理部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费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价格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箱、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和解决价格投诉并通知当事人。建立健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以及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一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组建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实施对各质控中心的考核,督促各质控中心切实完成本专业年度重点质控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推进市级质控中心和区县质控组的建设,加强市级质控中心对各区县质控组的指导作用。制定下发部分质控专业的质控手册和标准。组织市、区两级各质控中心(组)开展分级质控督查工作,并将质控督查结果与相关评价体系联动,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完善质控中心(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的双向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市级质控中心或区县质控组的质控督导检查,根据督导检查反馈信息及时组织整改,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 号)规定,建立健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在高值耗材的采购、登记、保管、发放、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购入渠道和临床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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