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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归并重点项目部分报建审批事项,适当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

  第三条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项目)为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城建预安排计划(含治水项目)中明确的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绿色通道。其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进入绿色通道。

  第四条 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年度城建计划和城建预安排计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

  第五条 依照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分为立项、规划方案及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阶段。

  第六条 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应当按本规定所附主要报批程序办理;本规定未明确审批时限的,应当比一般项目办理审批的时限缩减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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