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
(扬财建[2012]23号)
各区财政局、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引导成品住房的市场消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1] 2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个人新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二)奖励范围。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资金来源。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月初,由区财政部门向区房管部门预拨本月成品住房奖励备付资金,每月末后5日内结算实际发生额;每个季度末后10日内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算一次实际发生额,并及时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四)发放部门。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发放;新城西区、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发放。
(五)申请程序。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申领表;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