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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鞍山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中,所有未达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定额。

  三、相关税收征管

  (一)货物运输业、长途客运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鞍山市运输管理处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定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是否为个人。

  凡是能确定为个人的,可享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取消其定期定额,实行“以票控税”。

  凡是不能确定为个人的,不得享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照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动出租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

  1、城区各类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自有出租车辆实行核定征收各项税(费)。

  出租汽车公司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款由出租汽车公司按自有的出租车辆依核定的税额到鞍山市客运管理处税收代征窗口统一缴纳。

  2、城区各类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挂靠出租车辆,由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会同鞍山市客运管理处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各类出租汽车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确定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是否为个人。

  凡是能确定为个人的,可享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被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向挂靠人按所挂靠的出租车辆收取的各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核定征收各项税(费)。核定月营业额1000元/台,综合征收率为8.1%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0.10%、企业所得税2.4%、河道费0.1%),月税额81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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