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3.健全与落实行政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行政决策制度与措施,落实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将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化。加强专家库建设,落实重大或专业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前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机制。落实重大、涉及群众利益或社会争议较大决策的社会公示、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决策听证程序,规范听证参加人产生与听证意见采纳机制。
4.加强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查。落实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及时纠正决策偏差。完善落实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追究决策违法违规或决策重大失误的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规制建设。
5.突出政府规制建设重点。切实加强有关改善和保障民生、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主创新、环保节约、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政府建设等重要领域的制度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夯实法制保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关于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惠府办〔2009〕3号)明确要求建立的依法行政配套制度。
6.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认真落实省、市政府颁行的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咨询论证、决定、发布、解释和后评估等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规定。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执行合法性审查、公示及听取意见、集体讨论等制度。探索落实县、区政府对镇(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7.加强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备案率与及时率达10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每隔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8.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清理和压缩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动态评估及公众参与评估机制。不断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落实串、并联结合的跨部门关联审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对外等制度,按时办结率达100%。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9.推进上下级政府之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简政强镇改革,制订实施我市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积极运用法律与上级授权,依法扩大县(区)、镇两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县域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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