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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规划、建设、管养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房管、价格、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在城镇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服务压力标准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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