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情况;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三)是否文明执法;
(四)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查自评、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综合考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综合进行。
第十条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员;
(六)举行民意测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