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十一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市、县(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负责对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政府办公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