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第二章 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门牌的编号原则。
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外,门牌应当从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开始,右侧单号、左侧双号有序编列,不得重号。
(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东向西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由北向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四)道路、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将来可能新建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客观条件没有可能新建建筑物的,按顺序编号。
第八条 楼牌的编号原则。
(一)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之”字形顺序编号。
(二)楼房排列复杂的,本着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九条 单元、户的编号原则。
(一)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单元号。
(二)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房间所在的自然楼层数+房间顺序号构成,房间顺序号按背向楼梯间顺时针编排。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编号原则。
(一)一个院落只能设置一个门牌号,一院多门的,确定一个主门,其余的门按主门门牌号编方位门牌号,方位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主门门牌相一致。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的低层小楼房,没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门所在街巷名称为依据编门牌号。
(四)跨区、县城市公路两侧建筑物,以所属街道、乡镇地域为依据划分并命名各段,按顺序编排门牌号。
(五)同一建筑物内的商铺,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