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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粤府〔2001〕73号)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粤府〔1997〕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合法、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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