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6.3.1.2 发生5.0级至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部分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6.3.1.3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救灾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Ⅲ级应急响应。报市应急办备案。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县(市、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要向当地政府及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厅、市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并报送市应急办备案。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6.4.3 响应措施。
6.4.3.1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县(市、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要向当地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