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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1.3.7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厅、市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减灾委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6.2.1.2 发生6.0级至6.5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6.2.1.3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市减灾委提出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市减灾委可报请省减灾委启动省Ⅲ级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县(市、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要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民政厅、市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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