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进一步核定灾情。
5.2.3.2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进一步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按市标准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万人以上;
(2)全市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3)房屋倒塌3万间以上;
6.1.1.2 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的。
6.1.1.3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我市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报请市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市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根据灾情,市减灾委可向省减灾委或通过市政府报提请省政府启动省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6.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县(市、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要向当地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民政部、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