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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1 对重要水利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各项抢险工作。
  7.2.1.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同时,应制订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7.2.2 应急队伍保障
  7.2.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旱防风防冻工作的义务。
  7.2.2.2 三防抢险队伍。各级重点地区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本系统归口灾种的主要应急处置队伍,当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是本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三防抢险的重要力量。
  各县(市、区)、镇(街道)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综合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市防指要加强三防抢险机动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
  7.2.2.3 调配三防抢险机动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抢险机动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抢险机动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抢险机动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协商调动。
  7.2.2.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交通运输保障
  7.2.3.1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洪涝、台风、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由市防指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2.3.2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对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根据情况做好交通组织,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7.2.4 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全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类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7.2.5 治安保障
  治安维护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制订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灾区、抢险工地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7.2.6 物资保障
  7.2.6.1 市发改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7.2.6.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御重点地区,应按规范储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三防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市防指根据国家、省三防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市重点地区规划、建设市三防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国家、省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各地在抗洪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下,可向市防指申请调用市防指储备物资援助。
  7.2.6.3 全市各城市,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2.7 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冻自然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7.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抗灾害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灾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2.9 供电保障
  茂名供电局负责提供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应急需要的电力保障,负责提供防洪、排涝工程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10 紧急庇护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遇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会展中心、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交通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港口、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7.3.1.1 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7.3.1.2 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应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7.3.1.3 交通(含城市公交)、铁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等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和有关人员,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必要时,市三防办协调有关部门,汇集和审核各方交通信息,依托手机短信平台、茂名应急管理网站、茂名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茂名市三防信息网站统一发布。
  7.3.1.4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7.3.1.5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三防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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