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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5.10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和结束
  5.10.1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10.2 应急响应的结束
  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市防指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达到省标准的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较大或一般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 救灾救济
  6.1.1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其中对达到省标准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省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1.2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指导各地开展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6.1.3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6.1.4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救治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1.5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1.6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6.1.7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6.1.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撤离,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防范对策与建议。
  6.1.9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6.1.10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渔业生产自救,做好恢复海洋与渔业生产工作。
  6.1.1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做好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6.1.12各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6.2 恢复重建
  6.2.1水旱风冻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提出请求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2.2 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6.2.3 三防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三防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6.2.5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5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6.5.1灾后,市防指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等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6.5.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确保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办)与市三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旱、风、冻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建立省、市、县、镇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异地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海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建设三防决策支持系统,辅助指挥决策。
  7.1.2 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水旱风冻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7.1.3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是水旱风冻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利用茂名市电子政务网,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网络,实现省、市、县乃至乡镇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7.1.4 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负责建立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印发至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市三防办负责信息库的建立及核实、更新。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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