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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3)市气象局:每小时向市防指报告热带气旋趋势,分析热带气旋、暴雨对我市的影响,派技术骨干到市防指会商。
  (4)市教育局:组织或指导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的各级学校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以及防风预警发布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停课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市各地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各类相关学校停课做出妥善安排,并报市应急办、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渡汛措施;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热带气旋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2)市气象局:对热带气旋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防指,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市防指会商。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2.3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气象局:对热带气旋的发展趋势,包括其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进行会商分析,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3 防旱应急响应措施
  (1)市水务局: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2)茂名水文分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3)市气象局:负责旱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4 防冻应急响应措施
  5.4.4.1 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
  (2)市公安局:协助维护火车站、车站秩序;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运送救援物资、人员车辆畅通;必要时协助组织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
  (3)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低温冰冻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助工作情况;负责安排受灾群众及滞留人员的基本生活及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更有序返乡和按需入茂;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茂,协助有关单位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留茂务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文娱活动安排。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房屋、建筑工地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城镇受灾居民住房的规划和重建。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统一调度,保障重点道路的畅通;维护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
  (7)市水务局:负责因低温冰冻可能引发的水利工程次生灾害的防御。
  (8)茂名水文分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低温冰冻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9)市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4.2 防冻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2)茂名水文分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低温冰冻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5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响应措施
  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相应启动本地区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地在进行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防洪调度人员要按章操作,注意安全;抢险救生人员要穿救生衣、配备救生圈;工程抢险人员要戴安全帽,安全施工;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旱人工增雨作业人员和防雨雪冰冻作业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地要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和国土等部门预警,按照水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预案、防台风工作预案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等的要求,提前通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和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等器材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及时组织转移的人员主要有:(1)渔船上的人员;(2)海上养殖作业的人员;(3)危房五保户人员;(4)低洼地简易房等危险区域人员;(5)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危险区域人员。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灾害发生时,各地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 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5.8.2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90分钟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市防指、市民政局。市防指、市民政局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5.8.3 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5.8.4 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8.5市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省防办,并视情及时续报。
  5.8.6全市三防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5.8.7 水旱风冻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市、区通报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各有关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要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9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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