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向未成年人或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相关部门管理;
(二)按照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负责收取,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息负有汇报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缴交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代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五)协助属地派出所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加强管理,并建立其从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