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