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江门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核要求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二)各级政府要每年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同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