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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2修订)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江府办[2012]34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该市、区可参加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考核评分;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江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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