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评估考核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各项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着眼当前,注重长远。既着重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综合考虑《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政府;
(二)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江办发[2010]26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其中市委政研室、市统计局不列为考核对象,中直和省直驻江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具体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纲要办)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大工作或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工作情况,由市纲要办通过组织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条 评估考核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由市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
第二章 对各市、区评估考核
第六条 对各市、区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三部分。
第七条 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参照省评估考核办法,对各市、区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市、区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省计分方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