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六)管好用好省产业转移园区专项资金和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全部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工作。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力度,未来2年每年筹措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产业转移园建设及推动双转移工作,主要用于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融资平台、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采取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到园区建设。
(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本部门掌握的激励型财政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内,对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项目适当予以倾斜,同时积极协助园区申请国家及省的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产业转移工业园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等形式,支持园区重点产业项目技术创新。
(八)切实落实“零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和《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江府办[2010]1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减免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九)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立联合融资担保平台,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金融服务点,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公司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园区企业优先列入我市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加强对园区企业上市改制报审工作的指导,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一批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六、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切实加快推进配套园区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已纳入市“十二五”规划和其他市级综合或专项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专项督查,确保园区尽快全部按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并开始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