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根据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的规定,全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
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同时,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五)实施品牌创建激励政策.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与高等院校、农科技术推广中心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种养技术,通过精加工、深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品牌发展战略,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树立品牌,争创名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自主品牌和产品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对通过农业规范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整合项目扶持力度。
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七)加强信息服务。
各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加强信息服务培训,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江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江门农业信息网”、“农信通”等平台开展经常性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